案情简介:
陈洁律师当事人:丁乙(被告)
位于虹口区的一处私房(土地面积21㎡,现建筑面积共58.63㎡)于2021年3月9日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,户主为丁乙的父亲老丁,育有一女二子,只有丁乙与父亲、母亲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,1983年丁乙结婚前对房屋翻建为二层(平房一间18.2㎡,二楼阁楼5.6㎡),婚后丁乙家庭一直居住在二楼至2001年,且居住期间负责系争房屋的日常修缮、维护,均由其出资;2006年第二次翻建,扩建一楼、二楼,加盖第三层面积约16㎡,后因三楼高度超过电线高度而拆除部分违章建筑。
2001年,丁乙父亲出具协议书,写明:愿将系争房屋楼下8㎡住宅给丁乙作营业用房。丁乙以该 8㎡非居住用房为经营场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,未实际经营。
丁乙母亲死亡时,其配偶、子女间未分割遗产,丁乙父亲于2007年报死亡,立有代书遗嘱并由2名律师见证。
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问题,丁乙认为遗嘱因无父亲本人签名(只有手印)且父亲当时已“神萎”无法清楚表达自己意志而无效,姐姐丁甲、弟弟丁丙认为遗嘱有效,姐姐丁甲作为原告起诉兄弟二人至法院。
争议焦点:
1、丁乙父亲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?
2、二层房屋增值部分是否由丁乙于1983年翻建?
3、征收利益以及安置补贴的分配
关于遗嘱有效性的问题,法官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见证人、代书人的证人证言,认定立遗嘱人的按手印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认定涉案遗嘱有效,即丁乙父亲的遗产份额应由丁甲继承6/8,丁乙、丁丙各继承1/8。
律师代理意见和案后总结:
本案系争房屋的历史背景较复杂,涉及文革时期上交房屋后又发还私有、政策性危房加固大修。陈律师为了给委托人丁乙多争取到一些动迁补偿利益,向法院申请了十几张调查令,包括调取丁乙父亲的住院病史记录、急门诊、死亡小结;房屋土地证登记资料;律师见证遗嘱的全部卷宗;房屋征收的结算单;违章建筑拆除报批单;1966-1978年间房屋相关资料;不动产登记簿等相关的证据、历史资料,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。此外,陈律师还申请了当时和丁乙一起建造、加固二层房屋的单位同事出庭作证,两名证人提供了两层房屋建造过程的证言,而非原告丁甲所称是其父亲出资维修、改造系争房屋。
陈律师拟从两个角度为委托人丁乙进行抗辩:遗嘱无效,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份额;丁乙为房屋增值做了较大的贡献,且系实际居住人,应多分得包括非居住部分的房屋价值利益和有关安置补贴。
然而,本案在法官认定遗嘱有效的情形下,陈律师仍成功说服了法官系争房屋的加盖面积属于丁乙个人的贡献,由此增加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征收补偿利益应由丁乙取得,最终丁乙分得了产权调换房屋中房屋总价最大的一套,判决结果已超过预期。
法院判决书摘录:
翻建部分的相关利益应由其先予以多分……